管理人的外部人不是市场主体,缺乏市场信息,也缺乏协调各市场主体的专业知识,因而往往导致重整失败。这种制度的核心理念是由熟悉债务企业和市场信息的市场主体,和具备专业知识的中介机构掌控重整程序,由市场主体通过谈判、协商达到各方利益平衡,制定出各方认同的重整计划。有些地方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而清算组的组成是由当地政府官员与律师组成,实质掌控重整的是当地政府,这类案例往往通过大幅度削减债务人的债权来拯救企业,从而引起债权人对破产重整的抵制。
有的上市公司在陷入困境时,无锡架子管www.wxhgc3.com 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依据证监会对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规定,聘请专业的市场中介实施救助,经过债权人、债务人的谈判、协商,达成基本的救助方案后申请重整。但法院受理重整申请,指定当地的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该律师事务所是政府的法律顾问,实质是背后的当地政府主导重整,把之前参与救助的专业机构排除在外。律师事务所与政府官员不了解交易所的规则,而他们的主要出发点是保护工人就业,因此,为吸引重组方,不惜牺牲债权人和投资人的利益,最后导致重整失败而清算,债权人的清偿率只有1.3%,而境内外的投资者均一无所有。
从而进一步强化了以上三个负面结果。所谓强裁,是指法院可以不顾当事人表决反对重整计划而强制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这个制度本来意在制衡破产重整中的机会主义者,提高重整效率。但是,这个制度在中国司法实践中被滥用了。结果是只要债权人或者中小股东对重整计划不满意,重整程序的控制者就可以申请法院强裁。这也是我们看到在重整中,债权人被大幅度减债的重整计划屡屡过关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为进入重整程序之后法院强制性指定管理人接管重整中债务人的经营管理权,申请重整就意味着债务人失去对自己企业的控制权,所以很多需要申请重整保护的债务人,尤其是民营企业债务人宁愿眼看着企业深陷困境,也不愿意申请重整,从而错失起死回生的机会。新破产法实施早期,进入重整程序的多数是上市公司,他们根据最高法院有关指示并结合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聘请有资质的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的要求,由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与专业机构组成清算组,法院受理后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使重整取得了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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